规章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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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工作规章制度

作者:信息工程分院 时间:2023-11-15 09:16 浏览: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  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规章制度。
第二条: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籍学生。
第三条: 学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: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立德树人,以学生为本,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、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促进学生成长成才。
第四条:学生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、服务与指导相结合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,尊重学生、关爱学生、服务学生,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。
第五条:学校各部门、各学院应当协同配合,形成全员育人、全过程育人、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,共同做好学生工作。
 
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第六条 学生的权利:
(一)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(二)参加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、科技创新、文化体育等活动,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;
(三)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;
(四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
(五)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六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,向学校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(七)法律、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七条 学生的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(二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;
(三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;
(四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五)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,维护学校利益;
(六)法律、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 
第三章 学生管理
第八条:学校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制度。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入学、注册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等手续。
第九条:学校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。综合素质评价应当全面反映学生的思想品德、学业水平、身心健康、艺术素养、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。
第十条:学校对学生实行奖励和处分制度。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新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活动、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给予表彰和奖励;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十一条:学校对学生宿舍实行规范化管理。学生应当遵守宿舍管理规定,维护宿舍安全、卫生和秩序。
 
第四章 学生服务
第十二条: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学习、生活、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,帮助学生解决学习、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。
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,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。
第十四条: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指导,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,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。
第十五条: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,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和培训,提供就业信息和创业机会,帮助学生顺利就业创业
 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: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七条:本规章制度由信息工程分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